委託美國代購契約
委託人(消費者)委託代購, 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委託人(消費者)一旦支付任何形式之訂金,即視為委託人(消費者)與受託人(代購者)之客製化委託美國代購契約正式成立,委託人(消費者)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履行相關義務。若委託人(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委託人(消費者)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委託人(消費者)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受託人(代購者)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及取消之權利。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履行本契約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商品訂購、寄送、報關等),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委託人之個人資料,非經委託人書面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將其用於本契約目的外之用途。

▪客製化委託美國代購商品售價包含美國州稅、關稅、國際運費、代購價金。本契約所載之商品價格係以新台幣計價。國際交易之匯率以委託人支付訂金當日或雙方另行約定之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如後續因退款產生匯差,該匯差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所有代購商品均依委託人指定型號、尺寸、顏色、數量,由受託人依委託人之需求代為購買,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所稱「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故本契約項下之代購商品不適用七日無條件解除權,委託人不得以無理由或任意為由退貨、退款或換貨。

委託人僅得於下列情形,依規定提出退貨、退款或換貨申請:

(1) 商品與約定明顯不符(如品項、型號、尺寸、顏色錯誤)。

(2) 商品具有重大瑕疵,且委託人於收受後依前條規定提供完整開箱影片或檢驗報告予以證明。

退貨程序:

(1)委託人應於收受商品後二日內,檢具完整佐證資料,通知受託人並提出退貨、退款或換貨申請。

(2) 經受託人確認符合退貨、退款或換貨條件者,委託人應先行將商品寄回受託人指定地點,並負擔退回運費。

(3)商品經受託人查驗符合退貨、退款或換貨要件者,受託人始辦理退貨、退款或換貨程序。

退款範圍:

(1) 退款金額僅限於委託人已實際支付予受託人之代購總金額,包括商品價格及代購服務費。

(2) 已發生且不可回復之費用(如國際運費、報關稅費、金流手續費、二次配送費用等),不在退款範圍內,並得自應退金額中扣除。

(3) 如原商店拒絕退貨、退款或換貨,或僅部分退回價金,受託人僅在協助委託人完成申請後,依原商店實際退回金額扣除必要費用後,再行退款。

下列情形不受理退貨、退款或換貨:

(1) 商品僅有前條所述之「非重大瑕疵」。

(2) 委託人因主觀不喜歡、尺寸不合、色差、外觀認知差異等個人因素要求退貨、退款或換貨。

(3) 委託人未能提供完整開箱影片或佐證資料,致無法確認瑕疵或短少。

(4) 商品已使用、毀損、缺件,或非原狀返還。

▪海外官方系統裡有受託人(代購者)採購訂單明細、商品價格、訂購日期等資訊,隨時可調閱作為購買正品的憑證。訂單也可能因美國Outlet缺貨而砍單,可接受再下單。

▪Outlet商品可能有線頭、殘膠、污點、皺摺、氣味、走線不齊、油邊不平整、紋路不對襯,輕微刮痕、輕微脫膠、多重回車線等為小瑕疵,只要不影響商品功能上的使用,都不屬於重大瑕疵。因屬客製化委託,除商品與約定不符或重大瑕疵外,消費者不得要求解除契約或退款。如有瑕疵,受託人應協助委託人向原商家主張權利,但不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雙方權益,委託人於收受商品時,請以完整開箱影片紀錄收貨過程。若商品有重大瑕疵或短少,委託人應盡速通知並提供相關證明(如開箱影片、檢驗報告),以利受託人確認與處理。若委託人未能提供完整佐證資料,可能影響權利主張之判斷與處理效率。商品於美國商店或原廠出貨時,受託人義務僅限於依委託人指示代為購買,並將商品轉運回台。商品本身之品質瑕疵或保固,應由原廠或原商店負責,受託人僅協助委託人進行相關主張。

▪海外代購商品預計運送時間為 14 至 30 個工作天。惟運送過程中,如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或台灣之節假日休假、天候、海關清關程序、航空或海運延誤、疫情、政府管制、物流公司營運狀況等)而致延遲者,受託人不負遲延交付之責任。若延遲係因受託人可歸責之原因所致,受託人應負相應之責任。若委託人(消費者)訂單因下單平台超過出貨天數等其他因素而自動取消,委託人(消費者)應依據委託代購契約履行義務並重新下單。如委託人(消費者)棄單違約,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本條所規定之違約金,並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如委託人(消費者)因個人因素導致運單記載錯誤,或委託人(消費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受託人(代購者)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商品一到台灣倉庫,將通知委託人(消費者)於五日內完成下單。如未於五日內未完成下單,委託人(消費者)需另行支付滯留費,按日計費,新台幣50元/天。

▪委託人(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711統一超商門市後,如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受託人(代購者),委託人(消費者)需另行支付新台幣 100 元整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和二次寄送費新台幣100元整予受託人(代購者)。商品退回至受託人(代購者),將通知委託人(消費者)於三日內重新下單。如未於三日內重新下單,委託人(消費者)需另行支付滯留費,按日計費,新台幣50元/天。

▪如包裹遺失:請委託人(消費者)於包裹寄出7天內提出申請,受託人(代購者)將依照情況,重新寄出另一個包裹給委託人(消費者)或全額退款於委託人(消費者)。如包裹嚴重破損:訂單收到時已有”嚴重”的外觀破損,導致商品本身被破壞而失去功能性(外觀上的磨損不在理賠範圍),請於委託人(消費者)收到包裹2天內提出申請。委託人(消費者)需寄回原商品,受託人(代購者)將查驗商品後,重新寄出另一個包裹給委託人(消費者)或全額退款於委託人(消費者)。且代購商品已停產或無法重新購買,受託人得選擇全額退款予委託人。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亦得協助尋找替代商品或提供等值之補償方案,雙方另行協商。

▪本契約所稱之通知,除另有約定外,得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雙方約定之通訊軟體(如Line、Messenger等)為之,以發送時間為送達通知之時點。委託人應確保所提供之聯絡方式正確且能正常收受訊息,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受託人。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